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家非調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扶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非調字第39號聲請人 李建興 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生活費強制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本院將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及相對人 李文正 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裁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件聯絡人:調股書記官張任萱(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25)洽詢。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書記官張任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