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213號
原   告 地球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學榆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永志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原告法定代理人證明文件。
三、被告蕭永志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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