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213號
原 告 地球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學榆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永志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原告法定代理人證明文件。
三、被告蕭永志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