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秩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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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3年度湖秩字第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
被移送人  蔡遠崙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3年
4月21日北市警南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遠崙營業負責人業務上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
處罰鍰新臺幣參萬元。
事實證據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9年6月22日起至103年4月12日止。
㈡地點:於PCHOME商店街之網頁。
㈢行為:非屬經核准之銷售廠商,為營業負責人,竟於業務上
張貼廣告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鋼(鐵)質
伸縮警棍,而違反電氣警棍電擊器管理辦法。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經警發現網頁之商品廣告而查獲。
綠廣興業有限公司所刊登之廣告、臺旗企業有限公司之營利
事業許可證、經內政部核准製造外銷之書函、電警棒防身器
持有證、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第
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書記 官藍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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