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128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1280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

被告 鍾進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即判決書第1頁第20行)關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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