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1280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
被告 鍾進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即判決書第1頁第20行)關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