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73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世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雅美 (即 王亞美 )因106年重訴字第273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伍佰零玖萬捌仟貳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柒萬柒仟貳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