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聲請人 鄔秉穎 代理人 陳志勇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書記官王嘉蓉附件:
一、聲請人及其母親、外祖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正本。
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5,59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2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1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13人×10份=5,59
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三、請再說明聲請人現任職之公司行號名稱?平均月薪為何?請提出具體證明文件釋明,如在職證明、薪資袋、薪資轉帳帳戶資料、薪資明細表等。
四、請確實填寫「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聲請人聲請前兩年之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聲請人聲請前兩年之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請注意起迄時間。
五、請再以表格方式列出「每月」「個人」「必要」支出之種類、原因及金額、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所支出之扶養費,請說明支出之必要性及提出證明文件,並就各項支出金額,加總後,分別列出「每月」「個人」「必要」支出、扶養費之總金額各為何,並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支出電信費、交通費、水電及瓦斯費用等證明。
六、又聲請人積欠台新銀行之債權種類除信用卡外,尚有車貸,是否即為聲請人檢附之財產資料中之廠牌日產2003年之汽車?
七、請具體說明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八、請詳細說明何以須負擔外祖母之扶養費,其法定扶養義務人有幾人,請提出外祖母及其法定扶養義務人之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外祖母之財產狀況、工作狀況、投資狀況,及提出薪資證明、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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