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137號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因涉嫌妨害公務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傳拘無著,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徐千惠法官陳映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吉裕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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