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亡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亡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95年度亡字第8號聲請人 杜祥雲 送達代收人 潘耀國 前聲請人聲請宣告 潘耀祖 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潘耀祖(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失蹤前最後住所:台南市○區○○路○○巷○○號)於中華民國68年3月8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杜祥雲離婚後於民國58年3月8日攜子潘耀祖(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失蹤前最後住所:
台南市○區○○路○○巷○○號)由台南搭火車,欲前往花蓮依親,旅途中因身心過度疲憊,疏於照顧,致年幼之潘耀祖失蹤,經四處尋覓無著,前經聲請鈞院准以94年度家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之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潘耀祖死亡之判決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十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亦適用之。但於民法總則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前民法第8條第1項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前揭聲請意旨,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4年度家催字第96號卷及所附戶籍謄本、公示催告裁定書暨登載該裁定書之新聞紙查明屬實。查潘耀祖自58年3月8日走失,計至68年3月8日屆滿10年,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本院自得依聲請人之聲請,推定潘耀祖於失蹤滿10年之日即68年3月8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並依法宣告潘耀祖死亡之判決。
四、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書記官蘇玲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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