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補字第108號
原 告 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丙○○、乙○○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