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補字第108號
原   告 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丙○○、乙○○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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