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胡洲明 代理人 張仕融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黃勝豐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張義育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相對人即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映蓁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表一,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另前開規定於更生程序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附表: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5,639元。││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0日給付。││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總清償比例:12.72%。││5.清償總金額:新台幣406,008元。││6.債務總金額:新台幣3,190,985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每期可分配之金│││││例(%)│額│├──┼───────────┼─────┼───┼───────┤│1│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165,400│5.18│292│││司││││├──┼───────────┼─────┼───┼───────┤│2│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250,900│39.2│2,210│││││││├──┼───────────┼─────┼───┼───────┤│3│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142,011│4.45│251│││司││││├──┼───────────┼─────┼───┼───────┤│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247,297│7.75│438│││限公司││││├──┼───────────┼─────┼───┼───────┤│5│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300,322│9.41│531│││限公司││││├──┼───────────┼─────┼───┼───────┤│6│勞動部勞工保險局│51,070│1.6│90│││││││├──┼───────────┼─────┼───┼───────┤│7│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665,661│20.86│1,176│││限公司││││├──┼───────────┼─────┼───┼───────┤│8│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83,369│2.61│147│││限公司││││├──┼───────────┼─────┼───┼───────┤│9│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185,127│5.8│327│││司││││├──┼───────────┼─────┼───┼───────┤│10│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99,828│3.13│177│││限公司││││├──┼───────────┼─────┼───┼───────┤│總計││3,190,958│100│5,639│├──┴───────────┴─────┴───┴───────┤│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三、本件曾於109年7月2日更正債權表,然109年8月21日爰用之債權表為││更正前之債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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