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6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承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如附表二所示部分均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承均前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俱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至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雖規定檢察官依同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然依前述違反商標法物品,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係採義務沒收主義,自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而適用。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第
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嫌違反商標法及詐欺罪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912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俱係仿冒美商蘋果公司商標之物品,有APPLE真品與仿冒品鑑定報告2份(見警卷第26至35頁、第41至46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至聲請人雖誤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作為沒收依據,仍無礙本件聲請,應由本院逕予更正為當。又被告於警詢中供承前揭犯行之犯罪所得為新臺幣1萬5,730元(即附表一編號5),並將該等款項交警扣押,此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扣押物品清單1份(107年度偵字第19126號卷第15頁)附卷為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亦應予沒收。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扣案如附表一所示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物品,雖為被告所有,惟附表二編號1之保護貼3件,美商蘋果公司鑑定人員就上開保護貼未予鑑定,另附表二編號2至3所示之物,因需美商蘋果公司提供更高階資訊,故鑑定人員不予鑑定等情,此有上開APPLE真品與仿冒品鑑定報告(見警卷第26頁)在卷可佐,且依緩起訴處分書內容記載,亦未認定上開扣案物品係屬仿冒商標商品或供犯本件詐欺罪所用之物,自無從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單獨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客戶維修單據1包,難認與被告上開犯罪有何直接關係,應僅係用以認定上開犯行之證據,並未對於其所犯本案之罪有任何促成、推進或減少阻礙之效果,顯非屬於其供犯罪所用之物。從而,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聲請沒收,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書記官林孝聰【附表一】應沒收之扣案物一覽表┌──┬───────────────┬──────┐│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1│仿冒美商蘋果公司商標之保護貼│32件│├──┼───────────────┼──────┤│2│仿冒美商蘋果公司商標之電源轉接│10件│││器││├──┼───────────────┼──────┤│3│仿冒美商蘋果公司商標之傳輸線│10件│├──┼───────────────┼──────┤│4│仿冒美商蘋果公司商標之手機觸控│1件│││螢幕面板││├──┼───────────────┼──────┤│5│現金(新臺幣)│1萬5,730元│└──┴───────────────┴──────┘【附表二】不予沒收之扣案物一覽表┌──┬───────────────┬──────┐│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1│保護貼│3件│├──┼───────────────┼──────┤│2│耳機│2件│├──┼───────────────┼──────┤│3│耳機傳輸線│2件│├──┼───────────────┼──────┤│4│客戶維修單據│1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