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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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除字第484號聲請人 陳美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裁判費用。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書記官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