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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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79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曜捷運通有限公司、OrientalLogisticsGroup
Ltd.(超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98,5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