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77號原告 李固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毅 間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書記官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