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83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 送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超 啟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592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35,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1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昇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書記官呂偵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