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664號
上 訴 人  薛玉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楊月華柯明瑜吳宗螢吳仲和 、胡
束枝、 吳金炫郭純敏洪鳳鍬林明輝林玉霞陳貎 及劉高
峯間確定界址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本院
99年度重簡字第6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1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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