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664號
上 訴 人 薛玉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楊月華 、 柯明瑜 、 吳宗螢 、 吳仲和 、胡
束枝、 吳金炫 、 郭純敏 、 洪鳳鍬 、 林明輝 、 林玉霞 、 陳貎 及劉高
峯間確定界址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本院
99年度重簡字第6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1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