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勞小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勞小字第14號
原   告  林冠漩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玉碧 即臺北市私
  立維格國際文山托兒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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