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7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秀鳳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張允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46,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 俊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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