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更㈠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維哲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清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清貴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裁判費新臺幣5,460元
,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6年1月26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黃聖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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