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簡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勞簡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恢復工作權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簡抗字第3號再抗告人 邱德修 上列再抗告人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恢復工作權益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第二項中關於「民國100年7月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01年6月20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趙雪瑛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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