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1319號
原 告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勁固鋼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伍萬陸仟肆佰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捌佰陸拾元。
2、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