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131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號3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
令,並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促字第三二七五三號核發在案,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肆萬零陸佰玖拾壹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蔡蘭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