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13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131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號3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
  令,並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促字第三二七五三號核發在案,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肆萬零陸佰玖拾壹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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