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06號原告輝山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坤德 被告甲○○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價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
000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中華民國94
民事第三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4月1日
書記官陳純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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