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2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2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1年度易字第120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1年度偵字第45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死亡,此有景美醫院出具之死亡證明書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一件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張紹省法官李幼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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