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原告乙○被告丙○○原名 鄭麗珠 上列被告丙○○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海祥
法官汪怡君法官朱敏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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