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聲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聲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聲請停止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八一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戊○○
己○○○
甲○○
丁○○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並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裁定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一七六二三號履行契約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聲請人以新台幣叁佰玖拾伍萬叁仟元或等值之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南屯分社可轉讓定期存單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准予停止執行。
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履行契約強制執行事件,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一七六二三號就聲請人之不動產予以查封,並定期拍賣,惟聲請人已提起再審之訴,尚在法院審理中,上開強制執行之債權是否存在,尚有爭議,如不停止執行,聲請人恐將受有難以回復之損害等情,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與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尚無不合,爰酌定擔保金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劉福來法官鄭玉山法官黃義豐法官顏南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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