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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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抗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七七號
再抗告人北一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信豐 代理人 黃憲男 律師右再抗告人因與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抗字第四O七二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本件再抗告人對於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執行點交坐落宜蘭縣○○鎮○○段(下同)一二六、一二七、一三O地號土地及其上建號一八一、一八二即門牌號碼為宜蘭縣○○鎮○○○路五一、五七號房屋(下稱系爭不動產)予承受人即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明異議,經執行法院裁定駁回後,再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原法院以:債務人欣榮建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八日即提供系爭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下同)一億八千二百四十萬元(嗣變更至二億三千萬元)予相對人,權利存續期間自八十七年二月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七年二月十七日止,債務人並自八十七年三月起向相對人借款共五億九千萬元及美金三百二十七萬二千六百元,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借據及本票等件可稽,而依卷附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債務人係於九十年四月三十日將系爭除一二六地號土地外之不動產,以每月租金一百二十萬元出租予再抗告人,租期自九十年五月十六日起至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止,該租賃關係顯係成立於前開抵押權設定之後,且因系爭不動產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底價一億六千一百八十萬八千元進行第二次拍賣,無人應買而未拍定,亦已影響相對人之抵押權,故執行法院依相對人之聲請裁定除去上開租賃關係,並經原法院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五O七O號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確定在案。而一二七及一三O地號土地係前開除去租賃關係之建物坐落基地,自在除去租賃關係之裁定效力範圍內,至一二六地號土地,則非再抗告人承租之範圍,且兩造亦不爭執該土地係一無人使用之空地,查封時並呈空地狀態。準此,執行法院於系爭不動產拍定後執行點交,於法自無違誤。關於動產部分,則於九十二年四月二日拍賣期日由相對人承受,並當場執行點交完畢,抗告人雖主張仍有租賃之使用權利存在,但此係實體爭議,非執行法院及抗告程序所得審究,應由再抗告人另循他途解決。因而維持執行法院所為駁回再抗告人聲明異議之裁定,駁回其抗告。
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原法院之許可為限。此項許可,又以原裁定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四項、第五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拍賣後不點交者,始應於拍賣公告載明其原因,此觀強制執行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即明。且依同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第三人基於抵押權設定後發生之租賃關係占有拍賣之不動產,而該租賃關係因對抵押權有影響,並經執行法院於拍賣前除去,執行法院亦應解除該第三人之占有,點交予買受人或承受人。再一二六地號土地縱在再抗告人承租之範圍內,因其與債務人欣榮建業股份有限公司並未就該土地單獨存在另一租賃關係,亦屬上開除去租賃關係之裁定效力所及。是執行法院以再抗告人就系爭不動產之租賃關係已經除去,將該不動產執行點交予相對人,並無違誤。次查依據再抗告人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同年月二十八日分別提出之聲明異議狀及抗告狀,其聲明異議應係對執行法院執行點交系爭不動產予相對人為之,並非置於該不動產內之動產點交。縱認再抗告人併對動產部分之點交聲明異議,因此動產之點交早於九十二年四月二日即已執行完畢,再抗告人嗣後再聲明異議,亦與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要件不合。至其以對動產有租賃之使用權利存在,主張執行法院不得執行點交系爭不動產予相對人一節,原法院認係實體爭議,非執行法院及抗告程序所得審究,應由再抗告人另循他途解決,則無不當。況執行法院執行點交者乃系爭不動產,再抗告人亦不得以置於其內之動產有租賃之使用權利存在,拒絕交付該不動產。綜上所述,執行法院將系爭不動產執行點交予相對人,既無違誤,原法院因而維持執行法院所為駁回再抗告人聲明異議之裁定,駁回其抗告,即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尤難謂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尚非合法。至原裁定關於動產部分之其餘論述,則與裁定結果不生影響,應屬贅言,自不得據以指摘該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豐
法官楊鼎章法官吳麗女法官陳淑敏法官陳重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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