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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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6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五六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七七四號,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九七六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不受理。
理由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而被告在第二審判決後,上訴第三審中死亡者,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七條之規定,亦有上開條款之適用。本件上訴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判決撤銷第一審科刑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累犯罪刑後,不服上訴。於上訴本院中之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死亡,有卷附之上訴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新竹市東區戶政事務所九十三年二月六日竹市東戶字第0九三0000七七一號函附戶籍資料在卷足憑。揆諸首開說明,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自為判決,諭知不受理,以資適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錫奎
法官洪清江法官李伯道法官邵燕玲法官陳世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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