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八三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右原告與被告丁○○○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丁○○○、乙○○○二人之繼承系統表(包括其中繼承人 謝石松 之繼承系統表)及謝石松之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並以書狀(備繕本二十四份)向本院陳明由被告丁○○○、乙○○○二人之繼承人承受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游紅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徐永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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