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1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1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三號
原告玄○○
宇○○宙○○亥○○戌○○地○○天○○被告戊○○被告辛○○○
丑○○壬○○寅○○卯○○丁○○癸○○○巳○○辰○○黃○○丙○○未○○乙○○己○○○子○○午○○酉○○庚○○甲○○○申○○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起訴意旨略以:原告與 徐清 (殁)共有坐落桃園縣○○鎮○○段二四五之一、同段二四一之一地號等兩筆土地(簡稱系爭土地),徐清過世後,被告等為徐清之繼承人,自應就系爭土地徐清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後,准許兩造就系爭土地為分割。
二、按「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八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必須數人一同起訴或數人一同被訴,且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故應由同意分割之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即必須數人一同起訴或被訴,當事人始為適格。
三、經查本件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徐清之子嗣,除原告所列如附表所示長男 徐振明 、次男 徐振斗 、參男 徐振埤伍男 徐振坐 (原告誤繕為 肆子 )、陸男庚○○(原告誤繕為 伍子 )、陸女 徐梅桂 、柒女 徐塘妹 等及次一代之繼承人外,尚遺漏肆男徐振鑑(殁)、長女 徐景妹 、次女 徐英妹 、參女 徐蘭妹 、肆女 徐質妹 、伍女 徐光子 等人,經當庭諭令補正,有九十年二月十九日之言詞辯論筆錄可參,迄未補正,核前說明,當事人不適格,原告之訴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周祖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劉飛龍附表如附件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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