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82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827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文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4975號、第57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簡文亮施用第二級毒品,共貳罪,均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應適用法條補充「被告2次施用第二級毒品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低度行為,均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民國10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5年度簡字第7137號、106年度簡字第36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3月確定(假釋付保護管束中,尚未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猶不知悔悟,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己身心之戕害及增加家庭社會負擔,所為顯不足取,兼衡其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暨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雅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怡芬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4975號107年度毒偵字第5734號被告簡文亮男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巷○弄○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簡文亮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毒聲字第67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4年12月25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現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3413、5605號、104年度毒偵緝字第495、4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105年間,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713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確定,詎猶不知悔改,復:
㈠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7年5月22日14時19分為本
署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巷○弄○號2樓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㈡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7年6月19日9時3分為本署
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上開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上開假釋期間之107年5月22日、同年6月19日經本署觀護人通知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均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訊據被告簡文亮坦承不諱,並有本署107年5月22日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7年6月5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本署107年6月19日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7年7月3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
000000000)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於犯罪事實㈠、㈡時、地施用毒品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檢察官陳雅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