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18號上訴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朱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武憲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2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4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書記官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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