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45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東誼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東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東誼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及1年3月確定,並於民國105年2月29日入監執行前揭徒刑並接插執行另案殘刑1年27日,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108年11月8日法授矯字第1080187464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另受刑人應於假釋後執行拘役35日,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書記官楊芷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