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3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3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360號聲請人 陳羿豪 (即 陳文香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44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書記官陳香伶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36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D-000000-011000002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D-000000-011000003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D-000000-011000004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D-000000-011000005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390006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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