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01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30189號債權人彰化縣永靖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丁○○債務人甲○○債務人戊○○
一、債務人乙○○、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捌拾壹萬叁仟叁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三四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三四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三四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三四加二成計收違約金。
二、債務人乙○○、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肆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三四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三四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三四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三四加二成計收違約金。
三、債務人乙○○、戊○○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伍仟玖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三四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三四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三四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三四加二成計收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書記官蔡杰玲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