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7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俊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俊賢犯如附表所示之拾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俊賢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請求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此有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朱俊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相關刑事判決書(本院102年度易字第986號判決)在卷可稽。茲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2、13至15所示之罪,雖曾經本院以院102年度易字第986號判決分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6月確定,惟參照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號判例意旨,受刑人既有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上開各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集中在102年5月至同年8月間,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13罪,均為竊盜罪,均係侵害他人財產法益,兼妨害家宅之安寧,罪質相同;如附表編號1至4、6至8、12至13均係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犯罪手法同一;如附表編號5、9至11則係踰越牆垣、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犯罪手段相同;如附表編號14、15所示之罪,則均係侵入住宅後,因警報器響起,未及著手竊盜財物即逃逸,此部分係侵害個人居住場所之私密性與居住安寧自由,是綜合考量其上開15罪之類型、所為犯行之行為與時間關連性及受刑人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芊蕙┌────────────────────────────────────────────────────┐│附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民國)├──────┬───────┼─────┬───────┤│││││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踰越安全設│有期徒刑柒月。│102年5月27日│本院102年度│102年11月22日│同左│102年12月17日│││備侵入住宅││或28日│易字第986號││││││竊盜罪│││││││├─┼─────┼───────┼───────┼──────┼───────┼─────┼───────┤│2│踰越安全設│有期徒刑柒月。│102年6月3日│本院102年度│102年11月22日│同左│102年12月17日│││備侵入住宅││或4日│易字第986號││││││竊盜罪│││││││├─┼─────┼───────┼───────┼──────┼───────┼─────┼───────┤│3│踰越安全設│有期徒刑柒月。│102年7月11日│本院102年度│102年11月22日│同左│102年12月17日│││備侵入住宅│││易字第986號││││││竊盜罪│││││││├─┼─────┼───────┼───────┼──────┼───────┼─────┼───────┤│4│踰越安全設│有期徒刑捌月。│102年7月25日│本院102年度│102年11月22日│同左│102年12月17日│││備侵入住宅│││易字第986號││││││竊盜罪│││││││├─┼─────┼───────┼───────┼──────┼───────┼─────┼───────┤│5│踰越牆垣、│有期徒刑捌月。│102年7月底某日│本院102年度│102年11月22日│同左│102年12月17日│││安全設備侵│││易字第986號││││││入住宅竊盜│││││││││罪│││││││├─┼─────┼───────┼───────┼──────┼───────┼─────┼───────┤│6│踰越安全設│有期徒刑捌月。│102年8月4日│本院102年度│102年11月22日│同左│102年12月17日│││備侵入住宅│││易字第986號││││││竊盜罪│││││││├─┼─────┼───────┼───────┼──────┼───────┼─────┼───────┤│7│踰越安全設│有期徒刑捌月。│102年8月8日│本院102年度│102年11月22日│同左│102年12月17日│││備侵入住宅│││易字第986號││││││竊盜罪│││││││├─┼─────┼───────┼───────┼──────┼───────┼─────┼───────┤│8│踰越安全設│有期徒刑捌月。│102年8月13日│本院102年度│102年11月22日│同左│102年12月17日│││備侵入住宅│││易字第986號││││││竊盜罪│││││││├─┼─────┼───────┼───────┼──────┼───────┼─────┼───────┤│9│踰越牆垣、│有期徒刑柒月。│102年8月13日│本院102年度│102年11月22日│同左│102年12月17日│││安全設備侵│││易字第986號││││││入住宅竊盜│││││││││罪│││││││├─┼─────┼───────┼───────┼──────┼───────┼─────┼───────┤│10│踰越牆垣、│有期徒刑柒月。│102年6月5日│本院102年度│102年11月22日│同左│102年12月17日│││安全設備侵│││易字第986號││││││入住宅竊盜│││││││││罪│││││││├─┼─────┼───────┼───────┼──────┼───────┼─────┼───────┤│11│踰越牆垣、│有期徒刑捌月。│102年6月27日│本院102年度│102年11月22日│同左│102年12月17日│││安全設備侵││前某日│易字第986號││││││入住宅竊盜│││││││││罪│││││││├─┼─────┼───────┼───────┼──────┼───────┼─────┼───────┤│12│踰越安全設│有期徒刑捌月。│102年7月2日│本院102年度│102年11月22日│同左│102年12月17日│││備侵入住宅│││易字第986號││││││竊盜罪│││││││├─┼─────┼───────┼───────┼──────┼───────┼─────┼───────┤│13│踰越安全設│有期徒刑肆月,│102年7月間某│本院102年度│102年11月22日│同左│102年12月17日│││備侵入住宅│如易科罰金,以│日│易字第986號││││││竊盜罪│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4│侵入住宅罪│有期徒刑貳月,│102年8月7日│本院102年度│102年11月22日│同左│102年12月17日││││如易科罰金,以││易字第986號│││││││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5│侵入住宅罪│有期徒刑貳月,│102年8月13日│本院102年度│102年11月22日│同左│102年12月17日││││如易科罰金,以││易字第986號│││││││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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