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小字第132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1323號
原   告  李明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建華 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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