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1323號
原 告 李明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建華 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