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45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45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卓毓斌 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
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281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
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
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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