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45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卓毓斌 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
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281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
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
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