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0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007號聲請人亞欣影音視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衡毅 訴訟代理人 沈依姍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4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雅婷┌──────────────────────────────────────────────────┐│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00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真寶餐廳股份│玉山商業銀│000000000│10,200元│100年7月31日│AJ0000000││││有限公司洪│行大順分行││││││││進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