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5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國南
林建誠何傳權上1人選任辯護人 江銘栗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
法官孫于淦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孟熹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