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30號聲請人 蘇靖茂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得鑫企業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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