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48號聲請人 蘇靖茂 相對人得鑫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月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股東,出資股份占相對人全部股份12.5%,因相對人從未發函通知聲請人參加股東會,亦未曾向聲請人報告公司營運狀況或年度盈餘,為保障己身權益,爰依公司法第110條、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以查明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二、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10條第3項,於有限公司準用之。經查,聲請人固主張其為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1%以上之股東,並提出股東契約書為佐,惟依本院職權調取之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相對人登記資料所示,聲請人未曾登載為相對人之股東,此節亦為聲請人所不否認,是從形式上審查,聲請人並非相對人之股東,欠缺聲請之資格,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與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林雅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