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04號原告 曾群傑 原告與被告 周繡珍曾佳慧 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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