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190號債權人 洪培德 即長工企業社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秀蘭 即久鋒企業社、 蕭文賢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2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書記官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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