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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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年度附民字第11號
原告 劉黃月春 被告 張雅萍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1年度上易字第2889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0日審理,業於同日上午辯論終結。原告於前述案件辯論終結後,始於102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足憑。依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至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楊智勝法官郭雅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胡新涓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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