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75號原告廣益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 昱強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 律師
張錦春 律師被告永上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宗 被告 王榮宗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 律師被告 劉世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住所地、所在地係在台南市,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其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書記官吳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