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配盈餘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8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專祺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 律師
張錦春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銀霖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 律師
謝庭恩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分配盈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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