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6708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錦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所提出之聲請狀所示,其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與所附支票影本之法定代理人章不符,請提出債務人錦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營利事業變更登記卡(正本)乙份,並具狀釋明其法定代理人究為「 王錦豐 」抑或為「甲○○」?請查明並更正之,並請提出該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