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252號上訴人祭祀公業 陳四德 法定代理人 陳伯堂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 律師被上訴人 胡光志 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 律師複代理人 許氷茹 中華民國■日期轉換■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1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理由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