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繼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一九四號
聲請人丙○聲請人乙○○代理人丁○○右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甲○○之遺產選任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選任 李志祥 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或未委任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亦無遺囑指定者,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台北縣中和市○○路○○○巷○號)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死亡,因其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或死亡,致不能管理遺產,亦無法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選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利害關係人,為此聲請選任李志祥為其遺產管理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二紙、甲○○死亡證明書影本一紙、繼承系統表、戶籍登記簿謄本、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備查之書函影本三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九十年度繼字第六八三、七六○、七九七號拋棄繼承案卷核閱無訛,自堪信真實。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爰依聲請人之請求並參酌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林育正、 林育志 、 林佳毅 、 林育謙 等人意見,選任李志祥(男,民國0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程怡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李錦輝